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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實效,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服務理念,使縣域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的總體規模趨于合理,優化煙草制品零售點空間布局,營造規范、持續、健康、有序的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九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第37號令)第十三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洪洞縣域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洪洞縣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等。
第三條本規劃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雪茄煙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業務的場所,其銷售對象應為煙草制品的具體消費者。洪洞縣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新辦申請應當符合本規劃。?
第四條合理布局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制訂程序合法,煙草制品合理布局規劃的制訂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須經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聽證、備案、公布等程序。規劃內容合法,遵照《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二)科學規劃原則
縣域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要充分依據客觀事實和市場規律,結合縣域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經濟水平、消費能力等實際,突出消費者購買的便捷性,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環境。
(三)受理在先原則
對在有數量限制區域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在有多人申請的情況下,根據舉證核實后的受理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服務社會原則
滿足消費需求,突出對便利消費者購買、滿足吸食需要的布局考量。關注特殊群體,對弱勢群體(持證殘疾人、貧困戶)、優撫對象(退役優撫證、軍警烈屬),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舉證核實為申請人本人的,適度放寬標準。落實未保法,縣域內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規定不得放寬標準。
(五)均衡發展原則
堅持均衡發展,體現前瞻性,堅持零售戶總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施行后應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評估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定及時作出調整。
(六)尊重歷史原則
本規劃只針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已經存在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經營主體、經營場所地址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規定情形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五條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為準;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以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為準;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準,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為準。
(二)經營場所條件
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有指向明確且唯一性的門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備經營煙草制品相適應的存儲條件。申請人的貨物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對倉儲情況如實說明。
第二章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設定標準采取距離控制、總量調控、限制性條件組合模式,具體如下:
第六條零售點距離控制標準
(一)縣域市場類型為城區的街、道、路、巷同側零售點間隔距離須在70米以上(含70米),對側零售點間隔距離須在60米以上(含60米)。
(二)縣域市場類型為農村的街、道、路、巷同側、對側原則上每300人可設置1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隔距離須在80米(含80米)以上。(見附件一:洪洞煙草專賣局縣域市場類型劃分標準)
第七條零售點總量調控標準
(一)政府統一規劃的已有商業區、各類市場,原則上采取進一退一辦法,不再增設零售點。新建商業區、各類市場,原則上30戶可設置1個零售點,零售點間隔距離須在50米(含50米)以上。
(二)縣域各動車、汽車、公交等客運站點、交通樞紐,原則上零售點個數不得超過2個,零售點同側、對側間隔距離須在50米(含50米)以上。
(三)工業區、居民區原則上每200戶可設置1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隔距離須在50米(含50米)以上,在以上區域設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事先協調門衛、安保等環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四)縣域5A、4A、3A旅游區,原則上零售點個數分別不得超過4個、3個、2個,零售點同側、對側間隔距離須在50米(含50米)以上。
第八條零售點限制條件標準
(一)下列情形可設立一個零售點。
1、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飯店)或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賓館、酒店(飯店)、洗浴城等娛樂場所對內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
2、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購物中心;
3、正常運行的縣域高速服務區(單側);
(二)下列情形設定零售點不受標準限制。
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企業類型改變的;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的;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的;繼承改變經營主體的;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的;因故未按期延續被注銷許可證(三個月以內)但經營主體及地址未發生變化的,以上情形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設立零售點
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失信人員)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等;或居民樓內公用巷道、樓梯間、地下室、車庫等作為對外營業窗口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或無法明確劃分的,如經營場所為住所的陽臺、窗口、倉儲室等情況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如經營或者存放農藥、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4、專門經營或從事五金建材、建筑裝潢、按摩推拿、美容美發、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以寄遞攬件為主的快遞網點、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網吧、傳真打印、電子游戲、棋牌室、機耕農具、廢品回收點、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等,各類培訓咨詢機構、彩票屋、早餐車、報刊亭等專業性較強,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經營模式方面:
1、采取自動售貨機、電玩游戲機銷售卷煙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信息網絡渠道包括淘寶店鋪、微店、QQ、微信或其他電商渠道或平臺等;
3、通過游戲、抽獎等方式開展以卷煙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其他要求方面:
1、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2、黨政機關內部;
3、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4、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封閉的公共場所內);
5、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如:經營母嬰產品、文具、玩具、兒童樂園、托幼機構(含幼兒園)、少年宮、圖書館(室)、科技館(室)、美術館等主營未成年產品和服務的;
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當地煙草專賣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社會弱勢群體(持證殘疾人、貧困戶)、優撫對象(退役優撫證、軍警烈屬),首次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舉證核實為申請人本人的,零售點間距距離按條款標準調減50%執行,縣域內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規定不得放寬零售點間隔距離標準。
第十條對經營主體、經營場所地址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規定情形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十一條縣域商圈類型為中小學、幼兒學校,培訓中心等學區周圍(包括在建、停業)的同側、對側零售點間隔距離須在100米以上(含100米)。本規劃實施前中小學、幼兒學校,培訓中心等學區周圍持證戶,到期自然退出,退出三個月內(或無證戶)重新選址新辦的,間隔距離原則上須在50米以上(含50米)。
第十二條本規劃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培訓機構是指縣域內學齡后各種德、智體、美、勞培訓中心。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辦學許可證的單位。不包括幼兒看護、早教、學前托管等場所。
第十三條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客觀因素,導致未按期延續被注銷,滿足經營主體及地址未發生變化,且舉證提前向洪洞縣煙草專賣局備案的,重新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不受距離控制、總量調控限制。
第十四條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和山西省商務廳等13部門《關于促進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品牌連鎖便利店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須提供合法有效“商標注冊證”和“品牌連鎖總部的授權書”,且經營業態為便利店類型的,可以確認為“品牌連鎖便利店”,原則上零售點間隔距離按條款標準調減50%執行,對于即屬于社會弱勢群體(持證殘疾人、貧困戶)、優撫對象(退役優撫證、軍警烈屬),又實際經營品牌連鎖便利店的,原則上零售點間隔距離按不低于20米(含20米)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劃所指“間隔距離”是指根據新設置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物,按照兩個零售點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之間,以遵守交通規則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離。中小學校、幼兒園出入口有巷道的,基于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量,從臨街巷道出入口邊線測量。測量時,不得將破壞草坪、花壇、綠化帶、隔離設施等形成的臨時性通道作為測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臨時封閉,或遇到臨時性障礙物需繞行的距離,不計入臨近兩個零售點間距。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斜穿道路。(具體見附件二:洪洞縣煙草專賣局零售點煙草制品零售點間隔距離測量標準)
第十六條本規劃中居民區、工礦區、旅游區、商業區等相關數據由物業管理部門、街道村委會等單位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本規劃由洪洞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洪洞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洪煙發〔2019〕18號廢止。本規劃實施期間,根據洪洞縣經濟發展狀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調整的,以補充規定的形式經法定程序后予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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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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